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兴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云江,余庆县敖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光辉,男,1973年10月1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兴娥与被告付光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兴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云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光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光辉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6日,被告付光辉请原告为其安装广西自治州三江县电网改造工程项目,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资150元,原告做工8天,2019年11月30日,原告出具一张欠款金额为4950元的欠条给吴兴娥、王光会、杨成兰、冉秋平收执,约定2020年春节前支付完毕。该款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付光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电话联系,口头答辩称对出具给吴兴娥、王光会、杨成兰、冉秋平的欠条及欠款金额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6日,被告付光辉请原告为其安装广西自治州三江县电网改造工程项目,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150元/天,原告为其做工8天。2019年11月30日,被告付光辉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吴兴娥、王光会、杨成兰、冉秋平广西电改工程工资肆仟玖佰伍拾元整(¥4950.00),注:年前付清。欠款人:付光辉,2019.11.30”。因被告付光辉未按时支付欠款,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兴娥为被告付光辉位于广西自治州三江县电网改造项目付出了劳动,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2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付光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本院视为其自行放弃在法庭上享有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付光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兴娥劳动报酬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付光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