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连春,男,汉族,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胡超,男,汉族,住威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连春与被执行人胡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判令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胡超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