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绪鳌,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张剑桦,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绪鳌与被执行人张剑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9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剑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原告张绪鳌借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4024.51元(从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3月30日)及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425元。但被执行人张剑桦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1月29日、3月02日、5月08日前后五次提起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张剑桦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张剑桦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张剑桦长期在外务工,与其多次电话联系其均未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未知现在外详细地址,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剑桦纳限制高消费。
三、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剑桦在剑河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购房和预购登记,无住房记录。已无其他财产线索。
四、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的上述执行经过和措施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线下调查,并对已查明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剑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黔2629执1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院在网络平台中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