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莉。
被申请人:万芳。
被申请人:龙元辉。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莉诉被申请人万芳、龙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万芳、龙元辉的银行存款379,200元或者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同意为申请人王莉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王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万芳、龙元辉的银行存款379,200元或者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