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明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昌市铺前镇仕后村委会潭榄村人,现住铺前镇农贸市场。 被执行人:符传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罗豆农场第三作业区南洋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明宽与被执行人符传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琼9005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符传鑫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明宽于2017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517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琼9005执3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符传鑫在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社保卡账号为6214586480819767168的账户,并按月提取被执行人符传鑫账户内存款1200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2017)琼9005执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明宽分别于2018年3月5日、2019年1月22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琼9005执恢47号、(2019)琼9005执恢11号,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除每月扣划的1200元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均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又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因被执行人未进行验证,其养老待遇自2019年4月停止发放,被执行人在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社保卡账号6214586480819767168已注销,社保卡账号变更为6214586480905268089,本院出具(2020)琼9005执恢1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符传鑫在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621458648090526808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517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对冻结的被执行人的以上银行账户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14400元,并于2020年6月份起由本院每月扣划被执行人以上账户内1200元给申请人,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所欠借款还清,如未按约定还清,将由法院继续每月扣划被执行人1200元,且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达成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林明宽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琼9005执恢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sjfa8wnslcywzthns9 案件唯一码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影影 审判员 韩 斌 审判员 王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符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