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唐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抚顺县。
审理经过
冉军与唐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了(2020)辽0421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唐鹏飞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冉军借款本金91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45万元利息从2016年10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本金28万元利息从2016年12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本金18万元利息从2017年12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71元,减半收取计8,78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鹏飞负担。本院(2020)辽0421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唐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网上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唐鹏飞有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鹏飞有农村房产、林权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唐鹏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释明执行过程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鹏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冉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进行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鹏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冉军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