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张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军与被执行人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0225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判令被告张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军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张玲玲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400元,经本院冻结、扣划,申请人执行人已将该款领取完毕。
三、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采取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玲玲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赵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