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红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83426322P。 法定代表人:侯用周,总经理。

审理经过

李红卫申请执行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2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8942.6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8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0901001500000396000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41×××88_1,在中国银行郑州中原支行营业部258504150900,在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05×××95,在浦发银行安阳分行营业部21010158700000441内存款予以金额冻结,但均为轮候冻结,本院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执行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修武县财政局有工程款未支付,应当视为到期债权,2021年5月20日本院冻结了执行人在修武县财政局到期债权120626.6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 四、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118942.6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聂文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千 磐 审判员 王兴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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