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章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子冬,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徐新华。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章建国、徐新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8月17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1)湘0981民诉前调1887号调解协议如下:一、截至2021年8月17日,徐新华尚欠章建国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2%为标准自2017年7月5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徐新华于2021年8月24日支付5000元;于2022年6月1日支付15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结清所有欠款本息。若徐新华未照本协议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章建国有权就全部未偿付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章建国、徐新华于2021年8月17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湘0981民诉前调1887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