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哈三,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甘2924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哈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马哈三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白银监狱于2021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白银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哈三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4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月均消费正常,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狱内消费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哈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依法酌情予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哈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