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文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侯市管理区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满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范文梅与被告王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文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满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文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满成立即清偿原告范文梅借款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5日被告王满成因承包工程资金短缺从原告范文梅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时间,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由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借款及利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清偿。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王满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被告王满成因工程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从原告范文梅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分,约定还款时间为6个月,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王满成向原告范文梅出具借条之后再未向原告偿还过该笔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满成从原告范文梅处借款,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所借款项应当按照约定予以偿还。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王满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文梅借款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承担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满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欣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