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天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马文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天保与被告马文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刘天保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天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刘天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