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克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陈群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克会与陈群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群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办案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群芳所有的价值144000元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等;
二、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