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李某2,男,汉族,居民,住高密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某3,男,汉族,居民,住高密经济开发区。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高密经济开发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朝丽,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1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对被告李某2、李某3、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