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丰县附城新美高鞋底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附城罗盘山工业区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521600459998。
经营者:郭庆池。
被告:汕尾市城区东山鞋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凤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502600166945。
经营者:郑桂芳。
审理经过
本院于受理了原告海丰县附城新美高鞋底加工厂诉被告汕尾市城区东山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乃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