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1#、2#、3#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545231。 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良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告:何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良建、何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