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甘肃省秦安县安伏镇。
被告:甘肃秦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甘肃秦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