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你与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429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300元;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或者迟延履行金)待定;
申请执行费205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
账户名称:武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9***************3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院印)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武文军书记员:范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