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你与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429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300元;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或者迟延履行金)待定;

申请执行费205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

账户名称:武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9***************3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院印)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武文军书记员:范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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