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郑志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杨胜军申请执行郑志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7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素娟 审判员 李景泉 审判员 高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