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郑志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杨胜军申请执行郑志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7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素娟 审判员  李景泉 审判员  高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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