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芙蓉。
被执行人湖南慧云北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旺德府凯悦国际5栋11楼。
法定代表人:罗艳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芙蓉与被执行人湖南慧云北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5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慧云北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慧云北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59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慧云北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615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