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靳元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东关村。身份证号码:14212119671213****。
被执行人:靳德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9831011****。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靳元平与靳德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靳德欲所有的车牌号码:晋B7****比速小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靳德欲所有的车牌号码:晋B7****比速小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