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宝鸡天顺马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胡安平,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鹏东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朋,执行董事。
被告:王现领,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宝鸡天顺马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东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王现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宝鸡天顺马货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4185.4元,退还原告超付运费2750元,合计6935.4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法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资料等是确认其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基本依据。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深圳市鹏东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有效工商注册信息资料,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信息,本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但该地址不明亦无法送达被告,应视为无明确被告。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其可在条件具备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宝鸡天顺马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滕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