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滕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30×××××××××*。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惠阳检刑诉(20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文华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文华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
请求情况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破案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文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滕文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