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管永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告:蔺国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现住新疆伊吾县。
审理经过 原告管永龙诉被告蔺国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管永龙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管永龙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管永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5元,由原告管永龙自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汤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