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良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告: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雅敦东街13号首层之六。
法定代表人:房谦虚。
审理经过
原告乔良渠与被告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乔良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明德昌茶叶官方旗舰店承担退货退款97.9元;2、判令被告依照食品安全法赔偿购物款10倍;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要求的被告为“明德昌茶叶官方旗舰店””。经本院询问,原告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为“明德昌茶叶官方旗舰店”,原告诉状载明的主体与当庭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不一致,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二者之间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乔良渠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