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亚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执行人:韩冠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香香水汇洗浴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太行路648号。 法定代表人:韩冠州。
审理经过
马亚永与韩冠州、鹤壁市淇滨区香香水汇洗浴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1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韩冠州、鹤壁市淇滨区香香水汇洗浴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亚永押金10000元、劳务费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因韩冠州、鹤壁市淇滨区香香水汇洗浴中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亚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月13日,向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韩冠州、鹤壁市淇滨区香香水汇洗浴中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2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2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韩冠州、鹤壁市淇滨区香香水汇洗浴中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晨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