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某1,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XX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XX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文某,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XX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XX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金某2,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朱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钱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龙井市。
第三人:龙井市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某,村组织委员。
审理经过
原告文某、金某1与被告金某2、朱某、李某、王某、钱某、第三人龙井市XX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文某、金某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文某、金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文某、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文某、金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