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奥络菈海鲜有限公司(AuroraSeafoodBV),住所地MahatmaGandhistraat52,3066VARotterdm,TheNetherlands,商户注册编号72004509。
法定代表人:钱晓红
被执行人:卢远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奥络菈海鲜有限公司(AuroraSeafoodBV)与被执行人卢远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本院(2020)粤158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远浩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奥络菈海鲜有限公司(AuroraSeafoodBV)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卢远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卢远浩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卢远浩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进行查询,并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卢远浩所属辖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村民(社区)委员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卢远浩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卢远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卢远浩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奥络菈海鲜有限公司(AuroraSeafoodBV)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