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东民,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朴炳虎,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东民与被告朴炳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2021年8月27日,张东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东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张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