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格布旺秋,西藏芒康县人。

申请执行人格松朗加,西藏芒康县人。

申请执行人格松旺堆,西藏芒康县人。

被执行人扎西多吉,西藏拉孜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格布旺秋、格松朗加、格松旺堆与被执行人扎西多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义务。2016年11月3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110元,同时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商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支付19000元。经本院调查,剩余19000元,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拉巴卓玛

审判员 旦巴旺姆

审判员 普布扎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普布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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