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昆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祥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金座雅园三期9号楼2单元18楼21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练友斌,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赖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0000元,另支付承诺书逾
期补偿金5000元及每天按1000元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兹有2016年7月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练友斌委托我公司在315国道1231公里往南10公里处架设35KV线路200米及安装变压器(S11-M630/35/0.4)1台、低压三合一配电柜1面。共计产生费用100000元整。截止2016年底已支付20000元,剩余80000元自竣工通电至今,一直拖欠不付。2016年11月28日练友斌给我公司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另付5000元逾期补偿费,如到期未支付自愿按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直至给付清。现被告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庭审。
为实现其诉求,原告当庭出示证据:《承诺书》原件一份,内容为”本人练友斌系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因公司生产需要,于2016年7月委托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我方架设35kv线路200米及安装变压器(S11-M-630/35/0.4)1台、低压三合一配电柜1面,共计产生费用10万元。截止今日已付2万,剩余8万,由于我公司资金短缺,自竣工通电至今,无法付清剩余工程款项。给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在此我瑾代表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向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做出道歉并承诺:剩余工程款项(8万)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另付5千元逾期补偿费用,如到时未付清,我自愿按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金额付给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将按此标准一直执行下去,直到付清全部工程款项。承诺人:练友斌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8日”并加盖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公章,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赖祥华与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友斌经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在315国道1231公里往南10公里处架设35KV线路200米及安装变压器(S11-M630/35/0.4)1台、低压三合一配电柜1面,共计费用100000元整。协议后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原告按约竣工通电。2016年11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余款8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并承诺给付逾期补偿费和违约金,但一直未付。庭审中,原告对每天1000元违约金的承诺予以放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口头约定,原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电路架线的工程,被告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现原告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报酬80000元及逾期补偿费5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报酬80000元;
二、被告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补偿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