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友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有君(原告雷友明兄长),男。 被告:湖南省九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洪桥镇迎宾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安民。
审理经过
原告雷友明与被告湖南省九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定于2021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2021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原告雷友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原告雷友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雷友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为1985元,由原告雷友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书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奇奇 书 记 员 李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