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召贵,男,汉族,住略阳县。
被告:略阳县白雀寺镇人民政府,地址: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邢晓庆,镇长。
审理经过
刘召贵与略阳县白雀寺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召贵于2021年7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召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召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刘召贵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