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召贵,男,汉族,住略阳县。

    被告:略阳县白雀寺镇人民政府,地址: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邢晓庆,镇长。

审理经过

刘召贵与略阳县白雀寺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召贵于2021年7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召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召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刘召贵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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