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世荣。 被执行人曾钦福。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世荣与被执行人曾钦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81民初862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钦福银行存款人民币178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