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九龙县建立五金店。经营场所:九龙县乌拉溪沙坪。
经营者:罗玉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九龙县。
被告:安正清,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九龙县建立五金店与被告安正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九龙县建立五金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九龙县建立五金店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