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吴相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周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娅,浙江霁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莉莉,浙江霁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相舟与被告周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相舟于2021年8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相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相舟负担(已缴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海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徐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