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忠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正锋,陕西昌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芳,陕西昌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进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宝胜,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蔡光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进保、原审被告蔡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