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泉安路俊德大厦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8402627D。
法定代表人:蔡永鑫。
委托代理人许超华。
被执行人:陈伟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嘉华建材(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南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74732T。
法定代表人:陈伟纲。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纲、嘉华建材(福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2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嘉华建材(福建)有限公司、陈伟纲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有系列被执行案件,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295号裁决一案指定给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