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庆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家庭住址:吉林省长岭县,联系方式;。

被告:韩国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家庭地址肇东市。

被告:李秀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家庭住址:肇东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澜湾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1724861500Y。

负责人:张晓坤,职务总经理,联系。

审理经过

原告周庆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商业保险赔偿金88401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周庆忠为安外人周长青(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2019年44日,侯小庆驾驶的辽G4××××黑M9685挂号解放牌半挂牵引车,在吉林市松原长岭县交汇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将骑自行车人周长青砸到车下,致周长青死亡。该肇事车辆由该车车主,被告韩国志的妻子李秀兰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办理了商业保险业务。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要求理赔被拒绝(包括11万元的法定理赔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庆中提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的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庆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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