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绍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陆柏威,男,30岁,汉族,现住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绍滔诉被告陆柏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绍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柏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绍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陆柏威支付原告梁绍滔工资款合计15000元以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工资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陆柏威应支付劳动报酬15000元给原告梁绍滔; 二、被告陆柏威应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梁绍滔。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陆柏威负担。 上述债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立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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