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文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邹溪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韦洁与文申梅、邹溪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韦洁与被执行人文申梅自愿达成和解,约文申梅分期分批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该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
终结执行(2021)桂1121执383号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