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福建省光泽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一部刑诉(202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1日,被告人杨金明因作为担保人与光泽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刺桐红银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光泽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杨金明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2月26日,刺桐红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7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杨金明立即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书面通知,杨金明一直不予履行。2020年6月22日,法院作出执行查封、扣押杨金明所有的闽HK××××号福田牌汽车一辆的裁定,同时向杨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查封车辆交付法院,但杨金明逾期后仍未交付。案发后,被告人杨金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向刺桐红银行清偿全部贷款。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金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保证借款合同、财产查询反馈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杨金明的供述与辩解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明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且在法院发出执行查封、扣押通知书后仍不配合交付其所有的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金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金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向刺桐红银行清偿全部贷款,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金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元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官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