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原卡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审理经过
原卡卡罚金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8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原卡卡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原卡卡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刑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原卡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原卡卡至今未履行罚金缴纳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12日、2021年7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原卡卡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原卡卡名下有存款信息。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原卡卡名下有股票、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原卡卡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8月10日,到被执行人原卡卡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原卡卡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5月25日,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原卡卡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原卡卡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五、2021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原卡卡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原卡卡拒不履行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的(2018)豫08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原卡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000元,尚余4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