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大道143号。 负责人:沈真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林,男,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何家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081民督4号支付令,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何家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借款本息27592.2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3元、执行费316元。但被执行人何家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家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071.22元及利息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家群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8071.22元及利息,及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敦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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