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白水江林业局,住所地文县城关镇**坝**号。
法定代表人:单秉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汉成,男,1962年5月出生,白水江林业局房产科副科长,住甘肃省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佑,男,1984年8月出生,白水江林业局房产科副科长,住甘肃省文县。
被执行人:张剑,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文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白水江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张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18日、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到达执行现场通知书,期间张贴公告并分别上门做工作,但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2016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到执行现场,我院对执行标的物临时性过渡安置房强行打开,房屋内无任何物品。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拍照,做了笔录,经见证人签字捺印后,依法将临时性过渡安置房当场交付申请执行人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白水江林业局。至此,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