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张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申请人:张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张萌、张洪涛诉前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冀1125财保28号裁定书。2021年8月9日申请人宋**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张萌、张洪涛名下银行存款27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申请解除查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张萌、张洪涛名下银行存款27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佳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