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友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执行人赖松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唐友良诉被告赖松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在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工程款6058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0元依法应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除了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7.06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727.06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向辖区内不动产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也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粤0607执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幸华林
审判员 邓文明
审判员 陈伟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