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国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11710893B,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绿丰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洪念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姚国富与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洪峰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洪峰7602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