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来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志,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来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阳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11755848P。
负责人:王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方来友与被告余来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方来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方来友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