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清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源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黄富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清海与被执行人黄富发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连刑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21年2月2日已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知被执行人黄富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富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6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